農民權利
  《決定》提出,必須健全體制機制,形成以工促農、以城帶鄉、工農互惠、城鄉一體的新型工農城鄉關係,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、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。
  如何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?怎樣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?就這些問題,記者採訪了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、辦公室主任陳錫文。
  《決定》提出,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。參加決定起草工作的陳錫文認為,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理解。
  一是法律已經賦予農民的財產權利還沒有得到充分保障。要通過一系列政策措施讓農民合法的財產權利得到充分保障。
  二是創造更好的制度使農民的財產權利得到更好的運用。為此,全會《決定》要求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、收益、有償退出及抵押、擔保、繼承權,選擇若干試點,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、擔保、轉讓,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等,就是為保障和實現農民財產權利而提出的重要舉措。
  全會提出,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。在陳錫文看來,未來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,一是要尊重權利。過去徵地制度對農民的財產權益尊重不夠,所以矛盾糾紛不斷。二是要嚴格保護耕地。
  陳錫文說,《決定》要求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,一是指推動土地、資金、勞動力等這些生產要素在城鄉平等交換。要通過體制機制創新,解決農村土地徵用中農民補償過低、農民工同工不同酬、農村金融服務不到位等問題;二是指教育、衛生、文化和社會保障等公共資源對農村的均衡配置。
  陳錫文說,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,逐步把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轉為城鎮居民,是我們推進城鎮化的重要任務,今後隨著改革的推進,將使大批農民工在城鎮落戶,完全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,實現真正的“人口城鎮化”。(據新華社)  (原標題:對集體資產股份賦予農民抵押繼承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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